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0/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两幅位於氹仔岛氹仔新城市中心的土地的批给部分失效,并以租赁制度方式批给两幅位於同一地点的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透过载於前财政司179册第49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零年三月七日公证契约及193册第94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公证契约,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予“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das Ilhas, Limitada”,位於氹仔岛氹仔新城市中心,面积160,000平方米,经修正後为178,000平方米,用作兴建一座作住宅、商业及工业(旅游性质的设施)用途,并具备社会及公共设施的综合性建筑物的土地的批给作出规范。 二、随後,透过载於前财政司269册第102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公证契约,对将上款所指,以租赁制度批出的土地中尚未利用的部份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址设於澳门葡京路无门牌编号葡京酒店旧翼9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8册第71页第2868号的 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规范;鉴於氹仔新城市中心的都市规划有了新的几何形状,故土地的面积改为187,301平方米。 三、因更改土地的利用,上述公证契约同时规范有关批给合同的修改,以便根据上述规划,兴建一座作住宅、商业、写字楼及停车场用途的综合性建筑物。 四、根据合同的规定,上述土地包括了主街道及绿化区的面积,在建造完成後,将归还给批给实体。当街区建设利用完成後,批给实体同样获得次街道及室外范围。 五、承批公司拟在用作写字楼的面积兴建一间三星级酒店,故透过公布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29/SATOP/93号批示,对批给合同重新作出修改。鉴於须将个别地块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及私产,因此土地面积减至 95,795平方米。 六、根据受上述第29/SATOP/93号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整幅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66个月,由该批示公布起计,并应遵守有关条文订定的各个阶段。 七、各阶段的利用期限及总期限随後被延长至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但承批公司仍未能完成整幅土地的利用。 八、尽管承批公司表示希望落实余下的利用,继续进行有关工程,而批给实体亦未有放弃实现该利用的意向,但碍於事实上批给的有效期已届满——由签署初始批给合同的公证契约,即一九八零年三月七日起计二十五年——同时法律并不容许续期,故缔约双方不能循法律途径订定一个新的利用期限,以履行应有的义务。 九、诚然,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批给合同第二条款第2款规定的租赁期限的续期,只适用於其上建筑物已竣工及拥有相关使用准照的土地部分,因为根据第十一条款第2款的规定,只有该等地块的批给属确定性。 十、关於尚未利用的土地——面积64,893平方米——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须视为临时批给,不能以该方式续期,只能订定一个附加期限,以便完成有关利用。 十一、因此,在土地工务运输局与承批公司代表举行会议後,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申请书,请求宣告该地块的批给失效,并随即将其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并以租赁制度将上述相当於BT2/3、BT19/25/30及BT35地段的地块的一部份批给该公司,以及以租赁制度将余下的部分,即BT17地段批给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门)有限公司。 十二、批给申请书中陈述的理由是工程的相当部分,约 300,000平方米的住宅及商业单位和各项交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设施已经竣工。而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况,尤其是澳门房地产市场的长期衰退,以及亚洲金融危机,故无法在批给届满前完成整个工程。 十三、然而,批给实体认为所述的情况不能完全或主要归咎於经济不景所产生的困难,因为倘承批公司在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工程,则当房地产业出现危机时,利用基本上已完成。但考虑到在该地点计划进行的整个工程为缔约双方带来的裨益,故批给实体同意按照承批公司的要求,进行继後的程序。 十四、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批给上述各地段的应有回报及编制有关的合同拟本,并分别获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由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及拥有的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接纳。该等公司已透过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呈交的申请书,要求把BT17地段批予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基此,根据本批示附件I的合同的规定,宣告一幅未被利用,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63,356平方米,以字母“A”、“A1”、“A4”、“A5a”、“A5b”、“B1”、“B5”、“D5a”及“D5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的地块,以及另一幅未被利用,面积1,537平方米,尚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以字母“B4”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的地块的批给失效。 因此,将上述以字母“A”、“A1”、“A4”、“A5a”、“A5b”、“B1”及“B4”标示,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而以字母“B5”、“D5a”及“D5b”标示的地块则纳入其公产。 十六、同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一幅面积58,738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由以字母“A”、“A4”、“A5a”及“A5b”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并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07号归还土地组成部分的地块、一幅亦为归还标的,以字母“B4”标示,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以及另一幅以字母“A5c”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同样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所组成。 另外,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总址设於澳门葡京路2-4号葡京酒店旧翼9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9596(SO)号的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幅面积5,23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BT17地段,在上述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和“B1”标示,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07号归还土地的组成部分。 十七、上述两项批给由组成本批示附件II及附件III的合同条款规范。 十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二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各申请公司。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透过由Chan Wai Lun,又称Chan Wai Lun, Anthony,已婚,居於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9楼及Wu Thomas Jefferson,未婚,成年,居於香港渣甸山白建时道25号,以A组及B组经理的身分代表上述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另外,透过由Ho, Lawrence Yau Lung,已婚,居於香港布力径35号及Tsui Che Yin Frank,已婚,居於香港宝马山道21号赛西湖大厦四座13楼A,以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等声明书上的确认,该等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Carlos Duque Sim?s及赵鲁核实。 二十一、作为本批示附件II及附件III的合同第八条款1)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分别发出的第127/2005号及第126/2005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二十二、关於本批示附件II及附件III的合同第九条款所述的保证金,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已透过由诚兴银行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LG225305号银行担保缴付,而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透过财政局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145/ARR/2005号凭单,以现金存款的方式提交。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I合同的规定,宣告以租赁制度批出,受一九八零年三月七日及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在前财政司签署的公证契约规范,并经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在前财政司签署的公证契约及第29/SATOP/93号批示修订的批给部分失效。失效部份涉及一幅面积63,356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的未被利用土地,以及另一幅面积1,537平方米,尚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未被利用土地,二者均位於 氹仔岛氹仔新城市中心。 二、鉴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将该等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以字母“A”、“A1”、“A4”、“A5a”、“A5b”、“B1”及“B4”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附件地籍图中的面积用作纳入其私产,而以字母“B5”、“D5a”及“D5b”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的面积则纳入其公产。 三、根据第一款所述合同的规定,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一幅位於氹仔岛氹仔新城市中心,面积58,738平方米的土地,以兴建一座作住宅、商业、三星级酒店、社会设施及停车场用途的综合性建筑物。该土地由在上款所指地籍图中以字母“A”、“A4”、“A5a”及“A5b”标示,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楼宇的部分地块,以及由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B4”及“A5c”标示,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所组成。 四、根据第一款所述合同的规定,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幅面积5,23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位於氹仔岛,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BT17地段,将与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的土地分割,用作兴建一幢五星级酒店。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述的批给,分别由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II及附件III合同订定的条件规范。 六、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I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036.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7/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及 丙方——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标的 1. 透过本合同,甲方、乙方及丙方协议如下: 1) 鉴於在二零零五年三月六日租赁期届满时,仍未完成以租赁制度批予乙方的一幅面积63,356(陆万叁仟叁佰伍拾陆)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A1”、“A4”、“A5a”、“A5b”、“B1”、“B5”、“D5a”及“D5b”标示的土地,以及一幅面积1,537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B4”标示,尚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的利用,故宣告该等土地的部分批给失效。该等土地均位於 氹仔岛新城市中心,其批给由一九八零年三月七日及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在前财政司签署的公证契约规范,并经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在前财政司签署的公证契约及公布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第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29/SATOP/93号批示修订。 2) 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63,924(陆万叁仟玖佰贰拾肆)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A1”、“A4”、“A5a”、“A5b”、“B1”及“B4”标示的土地归还甲方,纳入其私产; 3) 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737(柒佰叁拾柒)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B5”标示的地块归还甲方,以用作整治景观和纳入其公产; 4) 将两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分别为157(壹佰伍拾柒)平方米及75平方米(柒拾伍)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D5a”及“D5b”标示的地块归还甲方,作为公共行人道和纳入其公产; 5) 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一幅面积58,738(伍万捌仟柒佰叁拾捌)平方米,由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A4”、“A5a”及“A5b”标示,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楼宇一部分的地块,以及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5c”及“B4”标示,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组成,价值为$586,206,730.00(澳门币伍亿捌仟陆佰贰拾万零陆仟柒佰 叁拾元整)的土地。 6) 以租赁制度批给丙方一幅面积5,230(伍仟贰佰叁拾)平方米,价值为$149,727,854.00(澳门币壹亿肆仟玖佰柒拾贰万柒仟 捌佰伍拾肆元整),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B1”标示,将与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25页第21407号土地分割的土地。 2. 上款第5)及6)项所指土地的批给,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的附件II及附件III合同所载的条款约束。 第二条——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附件II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氹仔新城巿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订定一幅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总面积为58,738(伍万捌仟柒佰叁拾捌)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新城市中心,由四幅面积分别为23,843(贰万叁仟捌佰肆拾叁)平方米、27,932(贰万柒仟玖佰叁拾贰)平方米、4,623(肆仟陆佰贰拾叁)平方米及759(柒佰伍拾玖)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A4”、“A5a”及“A5b”标示,属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07号楼宇的部份地块,以及另外两幅面积分别为1,537(壹仟伍佰叁拾柒)平方米及44(肆拾肆)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B4”及“A5c”标示,均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组成的土地批给应遵守的条件,该土地透过规范本合同的批示的附件I合同批予乙方,以下简称为土地。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综合性建筑物,其由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称为BT2/3街区的“A”地块、称为BT19/25/30地段的“A4”及“B4”地块,以及称为BT35地段的“A5a”、“A5b”及“A5c”地块组成。 2. 在上款所指全部街区上兴建的建筑物的用途及建筑总面积如下: 1) 住宅 384,350平方米; 2) 商业 24,048 平方米; 3) 三星级酒店 58,159平方米; 4) 停车场 89,124平方米; 5) 社会设施 5,085平方米。 3.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4”及“B4”标示的BT19/25/30地段将分三期发展,兴建一系列﹙各幢不同﹚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 4. 土地的利用应遵照由乙方编制及递交,并经甲方核准的利用计划所订定的条件进行。 5. 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4”、“A5b”及“A5c”标示的地块,其位於拱廊下地面层柱子之间的土地必须留空,以便将来供人货自由通行,同时不能设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临时或永久性占用。该部分称为拱廊下的行人区。 6. 乙方有义务留空上款所述条状地段下面至1.2﹙壹点贰﹚米深的全部下层土壤,以便在该处安装供水、供电、燃气和通讯的基础设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占用的空间除外。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的年租如下: 1) 在土地利用工程的施工期间,缴付每平方米$9.00(澳门 币玖元整)的地租,总金额为$528,642.00(澳门币伍拾贰万捌仟陆佰肆拾贰元整); 2) 当建於土地上的建筑物获发给有关的使用准照後,乙方缴付的年租改为: (1)住宅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澳门币肆元伍角整); (2)商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澳门币陆元伍角整); (3)酒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澳门币拾元整); (4)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澳门币肆元伍角整);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66(陆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 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56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A3”、“A4”、“A5a”、“A5b”、“A5c”、“B3”、“B4”、“B5”、“D5a”及“D5b”标示的土地,并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 根据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核准的图则,并按照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核准的第2004A050号正式街道准线图的规定,在上述地籍图中标示,称为BT20街区的“A3”及“B3”地块上进行有关中央公园的基础建设工程; 3) 根据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核准的图则,并按照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核准的第2004A062号街道准线图的规定,执行以下基础建设工程: (1)在上述地籍图中以“D5a”及“D5b”标示的地块上兴建公共行人道; (2)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5”标示的地块进行景观整治; 4) 在建於土地上的建筑物获发给使用准照起计30(叁拾)日内,乙方须将面积5,085(伍仟零捌拾伍)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下列设施交予甲方: (1) 3(叁)间托儿所; (2) 相关的幼儿学校。 2. 上款3)项所述的基础建设须於BT35地段上的建筑物获发出使用准照之前完成。 3. 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第1款2)项所述中央公园的兴建须在建於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获发给使用准照之前完成。 4.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归责於乙方的其他情况,为发出建於土地上的建筑物的使用准照,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25,866,0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以确保履行第1款2)所述中央公园的兴建。 5. 上款所述的保证金在证明已履行第1款2)项所规定的义务後,立即归还予乙方。 6. 甲方保留只需透过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执行部份或全部第1款2)及3)项所述特别负担的基础建设的权利,但有关费用仍须由乙方承担。 7. 就本条款第1款2)及3)项所述的基础建设,乙方保证优质施工及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并必须由工程被临时接收当日起计两年内,负责维修及更正在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缺陷。 8. 乙方必须为转移本条款第1款4)项所述的设施,进行一切所需的法律行为,包括在有关登记局作物业登记及在财税厅作房地产登录。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586,206,730.00(澳门 币伍亿捌仟陆佰贰拾万零陆仟柒佰叁拾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 $547,119,730.00(澳门币伍亿肆仟柒佰壹拾壹万玖仟柒佰 叁拾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以现金缴付; 2) 余款$39,087,000.00(澳门币叁仟玖佰零捌万柒仟元整),透过兴建第六条款第1款2)及4)项所述的基础设施,以实物缴付。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528,642.00元(澳门币伍拾贰万捌仟陆佰肆拾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乙方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可应其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条款——转让 1. 鉴於批给的性质,将作三星级酒店用途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且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当土地未完全利用而将余下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且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3. 对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部分的土地,当其上的楼宇竣工及在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使用准照之後进行转让,无须得到批准。 4. 鉴於利用的性质,对建於BT19/25/30地段上的楼宇,当每一期的楼宇独立单位竣工并取得有关的使用准照後,即批准转让其批给所衍生的状况。 5. 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一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执行监督工作的政府部门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该幅无带负担及已被腾空的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十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不履行第六条款规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四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五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附件III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奇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订定一幅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岛新城市中心,称为BT17地段,面积为5,230(伍仟贰佰叁拾)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发出的第56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和、“B1”标示,将与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07号的土地分割的土地批给应遵守的条件,该土地透过规范本合同的批示的附件I合同批予乙方,以下简称为土地。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五星级酒店,其建筑面积如下: 1)五星级酒店 82,704平方米; 2)停车场 11,810平方米; 3)室外范围 1,323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应遵照由乙方编制及递交,并经甲方核准的利用计划所订定的条件进行。 3. 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1”标示的地块,其地面层设置拱廊,称为拱廊下的行人区。拱廊的宽度为2(贰)米,以门栏标高计算最小净高为5(伍)米,柱间必须留空,不能设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临时或永久性占用,以供人货自由通行。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年租如下: 1) 在土地利用工程的施工期间,缴付每平方米$30.00(澳门币叁拾元整)的地租,总金额为$156,900.00(澳门币拾伍万陆仟玖佰元整); 2)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总额改为$1,371,890.00(澳门币壹佰叁拾柒万壹仟捌佰玖拾元整),分类如下: 1) 酒店: 82,704平方米x $15.00元/平方米 $1,240,560.00; 2) 停车场: 11,810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118,100.00; 3) 室外范围: 1,323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13,230.00。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腾空及移走土地倘有的任何临时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149,727,854.00(澳门 币壹亿肆仟玖佰柒拾贰万柒仟捌佰伍拾肆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 $50,000,000.00(澳门币伍仟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 余款$99,727,854.00(澳门币玖仟玖佰柒拾贰万柒仟捌佰伍拾肆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计为$26,509,446.00(澳门币贰仟陆佰伍拾万零玖仟肆佰肆拾陆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六(陆)个月内缴付。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156,900.00元(澳门币拾伍万陆仟玖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本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乙方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可应其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条款——转让 1. 鉴於批给的性质,转让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且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一条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仅在递交已全数缴付第八条款订定的溢价金的证明後,方予发出。 第十二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执行监督工作的政府部门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该幅无带负担及已被腾空的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十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 不履行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六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