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o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PAL亚洲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氹仔新码头的扩建施工方案的制作”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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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