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浩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路氹城边检站改善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浩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边检站改善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9,500,000.00(澳门币伍仟玖佰伍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5,700,000.00 2007年 $ 23,8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