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2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氹仔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CEI — 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Investimento — Tratamento de águas, Limitada提供「氹仔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CEI — 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Investimento — Tratamento de águas, Limitada订立「氹仔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4,083,532.00(澳门币肆仟肆佰零捌万叁仟伍佰叁拾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95,000.00 2006年 $ 20,600,000.00 2007年 $ 11,500,000.00 2008年 $ 10,988,532.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