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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作为签订“路氹城生态保护区一区和二区的管理及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黄蔓荭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生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签订“路氹城生态保护区一区和二区的管理及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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