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栢威多层停车场(又称镜湖马路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二、废止六月二十七日第149/94/M号训令。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栢威多层停车场(又称镜湖马路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第一条
使用之条件
一、为适用本规章之规定,位於贾伯乐提督街140、142、144、146、148、150、152及154号,俾利喇街2、4、4A、4B、4C及4D号和镜湖马路46F号的栢威大厦内之多层停车场,以下称为“栢威多层停车场”,是一个由大厦部分第三层地库、第二及第一层地库,部分地下、夹楼层、一字楼及部分二字楼(平台楼层)所组成之AC/V3单位构成的公众停车场。
二、栢威多层停车场共设有502个向公众开放的车位。
三、栢威多层停车场的入口设於俾利喇街停车场之第三层地库及出口设於贾伯乐提督街停车场之地下。
四、位於二字楼其余部分共83个车位之大厦专用停车场亦使用上款所指之出入口。
五、除获被特许人特别许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车辆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
(一)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九座位者;
(二)总重量超过3.5公吨者;
(三)高度超过1.85公尺者;
(四)重型摩托车、轻型摩托车及脚踏车;
(五)载有可对停车场、任何使用者或对该停车场内停泊车辆的安全构成危险,尤其是运载有毒、不卫生或易燃物品的车辆;
(六)产生之废气超过法定限度的车辆。
六、上款(四)项之规定不妨碍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进入大厦专用停车场。
七、有意持月票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驾驶者,应於相关月份之首三日内,前往该停车场的收费处,透过缴付有关费用以取得月票。
八、有意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驾驶者,如无该停车场月票,应从设於入口处之自动装置取得进入停车场的普通票。
九、於停车场收费处缴付与泊车时间相应之费用後,驾驶者应在十五分钟内将车辆驶离停车场。
十、超过上款所指之时间,驾驶者须重新缴付费用。
十一、遗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将需缴付最多相当於停泊车辆24小时之费用,且不妨碍罚款的缴纳。
十二、每张月票仅可由已在多层停车场收费处登记之车辆使用。
十三、倘遗失月票,驾驶者如有需要则应透过支付有关费用重新购买月票。
第二条
收费
一、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收费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二)非专用车位月票;
(三)专用车位月票。
二、由被特许人发出之非专用车位月票及专用车位月票之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多层停车场向公众开放此类车位之65%及20%,且至少有15%之车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开放。
三、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如下:
(一)普通票,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澳门币3元;
(二)非专用车位月票:澳门币650元;
(三)专用车位月票:澳门币1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费,可由行政长官应土地工务运输局之建议及听取被特许人之意见,以批示修改。
第三条
车辆之识别
持有非专用车位月票之驾驶者必须在其车辆上贴上由被特许人提供且式样经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之泊车许可,该泊车许可上须载有使用者之车辆、多层停车场、月票编号及相关月份之识别资料。
第四条
人员、记录、卫生、设备的安全及保养
一、在栢威多层停车场服务之被特许人之人员,应穿着专有的制服及配戴识别证件,其式样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
二、有关栢威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营运须作的纪录编制和存档工作,由被特许人负责。
三、栢威多层停车场的卫生及安全,以及现有设备的保养和使用,亦由被特许人负责。
第五条
准用
补充适用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