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忠信清洁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综合医院各大楼、氹仔仁伯爵综合医院精神科大楼及路环传染病康复中心提供清洁服务,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忠信清洁管理”公司签订「仁伯爵综合医院各大楼、氹仔仁伯爵综合医院精神科大楼及路环传染病康复中心之清洁服务」合同,金额为$11,297,700.00(澳门币壹仟壹佰贰拾玖万柒仟柒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882,950.00 2007年 $ 7,531,800.00 2008年 $ 1,882,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