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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和无偿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岛,氹仔运动场南面的学院路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和无偿方式批出,面积12,902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氹仔运动场南面的学院路,其上建有一幢无门牌编号,作澳门三育中学设施之用的楼宇,由第66/SATOP/94号批示规范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册第23201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更改其用途,除了现有的中学教育及小学教育外,还增办学前教育,以扩大上述学校的教育范围。 二、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206.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3/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澳门区会。 鉴於: 一、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和乐大马路94号地下“G”,登记於身份证明局第675A号,为行政公益法人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澳门区会,持有一幅以租赁制度及无偿方式批出,位於 氹仔岛,氹仔运动场南面的学院路,面积12,902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册第23201号,并以其名义登录於第31076F号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给由公布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66/SATOP/94号批示规范的合同约束,并用作兴建一幢五层高楼宇,以设置一所具有中学教育及小学教育,并纳入公共学校网络的学校。 三、审议中的土地面积分别为6,028平方米、5,556平方米及1,318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发出的第3373/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及“D”标示。上述地籍图附於第66/SATOP/94号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 四、持有名为「澳门三育中学」教育机构的上述社团透过该学校,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申请书,表示由於需要扩大英文部的教育范围,因此除了现有的中学教育及小学教育外,还根据“一条龙”的概念,增办学前教育,为此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修改上述批给合同。 五、在收到教育暨青年局的赞同意见及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订修改批给合同的拟本,其内谨涉及更改用途。透过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递交的声明书,合同的条件已获承批人同意。 六、基於批给的性质——无偿和租赁制度,因此无须因修改本合同而缴付溢价金。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其透过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递交由郑永乾,已婚,香港出生,居於香港九龙尖沙咀山林道26号地下,以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澳门区会社团的会员大会会长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无偿批出,面积 12,902(壹万贰仟玖佰零贰)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氹仔运动场南面,由公布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66/SATOP/94号批示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201号,批给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31076F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发出的第3373/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及“D”标示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上述地籍图附於上述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 2. 基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社会用途,兴建一幢5(伍)层高楼宇,作为设立一所具有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并纳入公共学校网络的学校。 上述楼宇的最高楼层用作学校教师住所之用,须有独立入口。 2. ......”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三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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