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刘仕尧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内部装修工程之承揽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刘仕尧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内部装修工程之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