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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租赁制度和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的土地,并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蛤巷,属完全所有权制度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和续後数条、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和续後数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和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10129号,面积3,633平方米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幢作商业和公共停车场的楼宇。 二、以完全所有权制度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蛤巷,其上建有15号楼宇,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50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46号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442.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6/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创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创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罗保博士街34-36号厂商会大厦1字楼D,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6684(SO)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向运输工务司司长呈交申请书,请求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10129号,面积3,633平方米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四层高,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和公共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二、根据所提交的图则,由於该工程准备兴建一个供私家车和大型旅游车停泊的停车场,故一方面可以解决因大量游客参观氹仔住宅博物馆而导致的交通问题,同时在该区兴建一个消闲商场,亦可以为旅游业提供一个新的支援服务中心。 三、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公共停车场和旅游车的泊车区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此外,申请公司将一幅属完全所有权制度,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位於澳门半岛蛤巷,其上建有15号楼宇,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50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89页第21446号及以其名义登录於第90751G号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上述土地更正後的面积为50平方米,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发出的第3566/1991号地籍图中,将被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六、基此,并鉴於该项目对旅游业和解决交通问题带来的裨益,土地工务运输局对批给申请发出赞同意见并编制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提交的声明书,申请人已同意合同的条件。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将批出土地的面积为3,633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108/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根据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提交由罗志昌,已婚,居於澳门布鲁塞尔街242号恒基花园第一座11字楼“D”和邓永鸿,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门东望洋街15号友联大厦21字楼“A”,分别以创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A组董事和C组董事身分签署的声明书,该公司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十一、合同第九条款2)项所述的分期缴付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发出的第44/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8234),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二、由本批示核准的赠与受在财政局签订的公证契约规范。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 1) 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10129号,面积3,633(叁仟陆佰叁拾叁)平方米,价值为$22,087,614.00(澳门币贰仟贰佰零捌万柒仟陆佰壹拾肆元整),以字母“A”标示在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108/1992号地籍图中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2) 甲方接纳乙方赠与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位於澳门半岛蛤巷,其上建有15号楼宇,登记面积为60(陆拾)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50(伍拾)平方米,价值为$83,850.00(澳门币捌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发出的第3566/1991号地籍图中标示,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46号和所有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90751G号的土地的所有权,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批给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四层高,其中一层为地库,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及公共停车场用途的楼宇,其建筑面积按用途分配如下: 1) 商业 ...... 8,054平方米; 2) 公共停车场 ...... 6,064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间,乙方缴付的年租为每平方米批给土地$15.00(澳门币壹拾伍元整),总金额为$54,495.00(澳门币伍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作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改为每平方米$7.50(澳门币柒元伍角整)。 3.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批给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限期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批给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 腾空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日发出的第3566/1991号地籍图中,登记面积60(陆拾)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50(伍拾)平方米的土地,并移走可能存在於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并在进行有关清拆之後,以素混凝土重铺该土地。 2) 腾空以字母“A”、“B”、“C”及“D”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108/1992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可能存在於该等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3) 根据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核准的第2001A025号正式街道准线图的规定,建造以下工程: (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108/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的地块上,根据图则的形状兴建具特色的公共楼梯及行人道; (2) 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D”标示的地块上建造公共街道及进行斜坡稳固工程; (3) 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上进行景观整治。 2. 上款3)项中(1)至(3)分项所述的工程应在第五条款所指的期限内完成。 3. 为执行第1款3)项中(1)至(3)分项所述的工程,乙方须编制有关图则,并呈交甲方核准。 4. 由规范本批给和核准签订赠与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90(玖拾)日内,乙方必须将第一条款2)项所述的该幅已被腾空及无任何建筑物,更正後面积为50(伍拾)平方米的土地交予甲方,并进行移转该土地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在有关的登记局作物业登记。 5. 由发出使用准照起计30(叁拾)日内,乙方必须将两个建筑面积分别为4,933(肆仟玖佰叁拾叁)平方米及949(玖佰肆拾玖)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及负担,作有盖及无盖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独立单位交予甲方,并进行移转上述单位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在有关的登记局作物业登记及在财税厅作房地产登录。 6. 对第1款3)项中(1)至(3)分项所述的工程,乙方保证优质施工和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及设备,并负责维修及更正该等工程由临时验收当日起计两年内所出现的一切瑕疵。 7. 甲方保留只需透过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执行部分或全部第1款3)项中(1)至(3)分项所述的特别负担的权利,但有关费用仍需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款——土地上的剩余物料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须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3. 倘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除必须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订定的赔偿外,并将科以下列罚款: 1) 首次违反:$20,000.00至$50,000.00; 2) 第二次违反:$50,001.00至$100,000.00; 3) 第三次违反:$100,001.00至$200,000.00; 4) 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22,087,614.00(澳门币贰仟贰佰零捌万柒仟陆佰壹拾肆元整)的合同溢价金: 1) $12,276,000.00(澳门币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元整),透过交付第六条款第5款所述的两个作有盖及无盖公共停车场的独立单位,以实物缴付; 2) $9,811,614.00(澳门币玖佰捌拾壹万壹仟陆佰壹拾肆元整),按以下方式以现金缴付: (1) $3,400,000.00(澳门币叁佰肆拾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 余款$6,411,614.00(澳门币陆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壹拾肆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2(贰)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计为$3,326,519.00(澳门币叁佰叁拾贰万陆仟伍佰壹拾玖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批给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陆)个月内缴付。 第十条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54,495.00(澳门币伍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一条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转让批给所衍生的状况,须事先获得甲方核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为保证建设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条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仅在证明已履行第六条款所定的义务及递交已全数以现金缴交第九条款规定的溢价金的证明後,方予发出。 第十三条款——监督 在批给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 第八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 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 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五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准时缴付租金; 2) 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 不履行第六条款及第九条款订定的义务; 4) 四次或以上重复不履行第七条款订定的义务; 5) 违反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带来的状况转让。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六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七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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