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商业大马路251-292D号之「英皇娱乐酒店」 Hotel Anima??o Imperial 的所有人“太平森基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申请将该酒店确定声明具有旅游用途。 鉴於场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第四条规定的要件及考虑到旅游局的赞同意见。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级的「英皇娱乐酒店」Hotel Anima??o Imperial被确定声明为具有旅游用途。 二、旅游用途之给予,除遵守酒店活动的一般要件外,还须遵守下列特别要件: (一)该酒店应经营一家能提供传统澳门本土菜肴及传统葡 国菜式之餐厅,但不局限於仅提供以上两种菜式; (二)该酒店应优先聘用澳门居民及完成旅游学院课程或本 地其他培训机构所设之酒店业务课程之人士; (三)该酒店接待处应有能正确地讲官方语言及英语之人员。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