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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提供“氹仔新码头地下停车场及商业区域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提供「氹仔新码头地下停车场及商业区域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提供「氹仔新码头地下停车场及商业区域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800,000.00(澳门币叁佰捌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760,000.00 2007年 $ 3,0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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