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判给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边检站改善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提供「路氹城边检站改善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932,000.00(澳门币壹佰玖拾叁万贰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44,000.00 2007年 $ 1,28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