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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氹仔警察总局综合大楼填海造地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o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签订“氹仔警察总局综合大楼填海造地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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