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氹仔岛学院路和体育路附近,称为「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多层停车场」的建筑物,建於一幅总面积为6,560(陆仟伍佰陆拾)平方米的无主土地上。该无主土地以字母“A”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6069/2002号地籍图中。 鉴於需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为该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此将上述无主土地纳入其私产。 基於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氹仔岛学院路和体育路附近,面积为6,560(陆仟伍佰陆拾)平方米,以字母“A”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6069/2002号地籍图中,其上建有称为「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多层停车场」的建筑物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