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忠信清洁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综合医院及氹仔精神病院提供之清洁服务,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忠信清洁管理”公司签订「仁伯爵综合医院及氹仔精神病院之清洁服务」合同,金额为$ 4,934,160.00(澳门币肆佰玖拾叁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411,180.00 2005年 $ 4,522,9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