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判给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氹仔青少年综合社会服务中心工程之图则设计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氹仔青少年综合社会服务中心工程之图则设计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008,000.00(澳门币壹佰万零捌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00,000.00 2006年 $ 10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