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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信安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信安马路,面积2,142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072号,称为“L”地段第I地块的土地的批给,其由第98/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合同规范。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041.05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森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98/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对一幅位於 氹仔岛信安马路,面积2,142平方米,称为“L”地段第I地块,根据该批示附件II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批予森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给修改合同作出规范。上述公司的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594号澳门商业银行大厦16字楼,并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7册第25页背页第2382号。 二、该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08A册第121页第22072号,而该批给以上述公司名义登录於F2册第118页背页第593号。 三、根据上述合同第三条款的规定,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四层高,供承批公司自用,作工业用途的楼宇。 四、由於承批公司仍未对该土地进行利用及提出需要对其作出修改,因此透过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申请书,请求订定新的利用期限,为期十二个月,且不处以罚款。根据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批准有关利用期限延长至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五、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了一份新的建筑图则,根据该建筑图则,有关土地改为用作兴建一幢设有露天停车场,作工业用途的一层高楼宇。 六、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所作的批示,上述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七、在此情况下,展开了合同的修改程序,就有关程序,土地工务运输局认为由於减少了合同中规定的建筑面积,因此无须订定任何附加溢价金。 八、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批给修改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的声明书,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接纳,并将之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有关土地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发出的第959/1989号地籍图中。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吴福,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227-259号华榕大厦22字楼,以森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的身分代表该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北安工业区“L”地段第I地块,面积2,142(贰仟壹佰肆拾贰)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072号,并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593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财政局283册第115至121页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的公证书规范,并经公布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34/SATOP/94号批示及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98/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改。 2. 基於上款所述,第98/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附件II的合同第三、第四及第九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供乙方自用及用作兴建一幢1(壹)层高,建筑面积 2,142(贰仟壹佰肆拾贰)平方米,其中包括露天停车场及空地,作工 业用途的楼宇。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每年须缴付的租金为$18,207.00(澳门币壹万捌仟贰佰零柒元整),相当於批出土地每平方米$8.50(澳门币捌元伍角)。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的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18,207.00(澳门币壹万捌仟贰佰零柒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二条 基於是次修改,土地的利用期限延长至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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