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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批出,位於氹仔岛卢廉若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卢廉若马路,面积575平方米,其上建有1085号别墅,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1K册第16页第22388号的土地的批给。 二、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239平方米的毗连地块,该地块并未标示於物业登记局,将与上款所指的土地合并,组成一幅总面积814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三、原有的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三层高别墅,而现批出的地块则作绿化用途“非建筑范围”。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427.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南信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南信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海冠中心地下“P”及“Q”座舖位,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2668(SO)号,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 氹仔岛卢廉若马路,面积575平方米,其上建有1085号三层高别墅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47358G号登录,该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1K册第16页第22388号。 二、上述土地的批给由公布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四副刊的第160/GM/89号批示核准,并经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14/SATOP/91号批示作出修改,以及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订立及载於前财政司282册第88页及续後数页的公证书所规范的合同约束。 三、承批公司拟纠正一幅位於上述别墅後面,且多年来一直被用作花园用途的地块的法律状况,因此,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透过其总经理林伟递交的申请书,请求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该幅面积481平方米的地块,作绿化用途。 四、经分析有关申请後,鉴於地块所处的位置及没有直接通道通往公共街道,根据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核准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继续该案卷的继後程序,有关建议是准许以租赁制度批出该幅被别墅业权人作花园用途的地块,但须将面积减至239平方米,以便与别墅所在土地侧边界线相配合,使整个建筑群体规划的完整性和划一性得以维持。 五、因此,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合同拟本。承批公司透过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的声明书,表示接纳该合同拟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组成上述土地的地块,面积分别为575及239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6000/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A”地块相当於其上建有别墅的土地,而“B”地块则相当於现批出的花园面积。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林伟,已婚,柬埔寨出生,葡国籍,职业住所位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海冠中心地下“P”及“Q”座舖位,以南信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身分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十、合同第六条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26/2005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26574),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卢廉若马路,面积575(伍佰柒拾伍)平方米,其上建有1085号别墅,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出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6000/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88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47358G号的土地的批给; 2)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乙方一幅面积239(贰佰叁拾玖)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并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毗连上款所述土地,价值为$188,523.00(澳门币壹拾捌万捌仟伍佰贰拾叁元整)的地块。 2. 在上款2)项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用作与上款1)项中以字母“A“标示的土地合并,组成一幅面积814(捌佰壹拾肆)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作绿化用途,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即签署原有合同的公证书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三(叁)层高别墅。 2. 现批出地块的面积为239(贰佰叁拾玖)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6000/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根据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核准的第2004A00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该地块作绿化用途(非建筑范围)。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每年须缴付的租金调整为$8,635.00(澳门币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其说明如下: 1) 住宅建筑面积: 790平方米 x $7.50/平方米 $5,925.00; 2) 空地: 542平方米 x $5.00/平方米 $2,710.00。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的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批出地块的总利用期限为12(拾贰)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合同溢价金 当乙方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为$188,523.00(澳门币壹拾捌万捌仟伍佰贰拾 叁元整)。 第七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6000/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面积242(贰佰肆拾贰)平方米的土地腾空,并移走其上现存的所有建筑物及物料。 第八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二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将保证金调整为$8,635.00(澳门币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十条款——转让 1. 当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未被完全利用而将该地块的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而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是有关溢价金方面。 2. 为保证对现批出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进行利用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其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一条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仅在证明已履行第七条款规定的义务後方予发出。 第十二条款——监督 在现批出地块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地块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地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款——失效 1. 现批出的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6000/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之批给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八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上述地块的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其用途; 3)地块的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4)不履行第七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现批出的地块连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十条款的规定,将现批出地块的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六条款——适用法例 倘有遗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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