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16/SATOP/98号批示,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Escola Multinacional Australiana — Macau — Companhia, Limitada 一幅位於氹仔岛氹仔新城市中心,面积2,503平方米,称为BT5地段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幢作学校及相关或补充活动设施的楼宇。该公司总址设於上海街175号澳门中华总商会大厦10字楼“G”,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8册第157页第11223号。 二、鉴於将开展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其对社会的重要性及配合行政当局制定扩大学校网政策的目的,故尽管由一间公司进行私校教育计划,但该批给仍获豁免缴付溢价金。 三、根据由上述批示规范的合同第五条款的规定,土地利用的经济财政可行性已由承批人证明,而土地利用的总期限应为三十个月,由该批示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计,即至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止,并应遵守该条款所定有关递交图则及开展工程的期限。 四、此外,根据第六条款的规定,承批人必须腾空土地及移走其上的所有建筑物及物料。 五、尽管工程图则已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但承批人还未开展工程。根据承批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的信函,表示聘用进行地质勘探的公司被土地的占有人阻止进行工程及要求作出赔偿,由於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故向行政当局求助。 六、为回应有关请求,土地工务运输局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到现场视察,并於那时通知承批人的代表,倘工程人员遭恐吓或被阻止进行腾空土地的工作,可请求治安警察协助,另外,该局其後亦就赔偿事宜与土地占有人举行会议,但该等人士均没有出席。 七、土地工务运输局应教育暨青年局的要求,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通知该局有关工程准照的进度情况及土地利用期已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届满,但还未收到承批人延长期限的申请。 八、因此,教育暨青年局根据於二零零二年发出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作出建议,认为尽管承批人已通知将於该年年底开始建校,亦应将该土地收回,以供其他办学团体利用。 九、然而,即使土地的利用又或是土地的腾空工作仍待进行,判给实体并不知悉承批人为了结束非法占用而采取民事法例手段,以保障其权利。此外,承批人仅缴交了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零年的地租,而一九九八年、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的地租尚未缴交。 十、就此情况,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批示,命令将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以便就该批给合同的失效或解除发表意见及将有关事实通知承批人。 十一、承批人以在腾空土地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作为未能适时对有关土地进行利用的合理解释,并透过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递交的申请书,请求批准重新开展发给准照的程序,并承诺自核准申请的批示起计三个月内解决腾空土地及进行地质勘探等问题,以及自发出勘探土地的报告起计一个月内申请工程准照及於一年内完成工程。 十二、基於教育暨青年局重申之前的反对立场意见,以及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意见,运输工务司司长透过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驳回该申请,而有关程序则继续进行。 十三、上述事实明确显示承批人无兴趣或由其疏忽所造成,并可构成因不履行批给合同的谴责。基於土地所具有的公众社会经济功能,该功能要求土地变成生产单位,因此将批给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十四、诚然,自有当时称为海外属地的土地批给规范以来,尤其是在澳门,基於面积细小,需作特别注意,立法者不但着重透过核准所建议的利用及目的来控制土地的用途,同时亦注重土地的利用须在确实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因而制定相关的程序和(利用)完成的证明,并制定不遵守情况下的罚则,由处以罚款,以至宣告批给失效(以租赁制度批出)或收回土地(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 十五、此外,仅在保证批给的土地被完全及适时地使用,方可确保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及继续发挥其社会功能。 十六、因可归责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合同,故应对其科处规定的罚则。 十七、根据土地批给合同第十二条款第一款a) 项的规定,没有遵守递交图则和第五条款订定动工及竣工的期限,除终止处以罚款的最大延期外,还导致合同失效。 十八、批给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承批人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十九、因此,根据教育暨青年局及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举行会议,同意由於承批人没有在合同第五条款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第三条款的规定进行利用,因此根据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16/SATOP/98号批示所规范的合同第十二条款第一款a)项的规定,宣告该批给合同失效。 基於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由第116/SATOP/98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第十二条款第一款a)项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503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氹仔新城市中心,称为BT5地段,登记於物业登记局B136册第121页第22172号及标示在所附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67/89号地籍图中,由第116/SATOP/98号批示规范,批予“Escola Multinacional Australiana — Macau — Companhia, Limitada”的土地的批给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将该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承批人丧失根据合同第九条款规定已提交的保证金及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