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华建—中国路桥—澳门地产建设联营体执行「氹仔新码头建造的承揽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华建—中国路桥—澳门地产建设联营体订立 「氹仔新码头建造的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99,800,000.00(澳门币肆亿玖仟玖佰捌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19,872,000.00 2006年 $ 179,92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