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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联生工业邨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续後数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总面积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环岛联生工业邨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由第4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并经第28/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的土地的批给。 二、监於上款所述的修改,根据对该地点所确定的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2,689平方米,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22555号的地块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纳入公产,然後再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纳入私产,作为无主土地。同时,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2,528平方米,位於路环岛松树街的地块,故现批出土地的总面积改为117,111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188.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0/2004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澳门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经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8/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改、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4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联生工业 邨有限公司,面积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环岛联生工业邨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上述公司透过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股东会的决议,改名为澳门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友谊大马路918号世界贸易中心14字楼A及B座,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1册第173页第8496(SO)号。 二、上述土地用作兴建和设置工业用途单位,由十二幅以字母“A1”、“B1”、“B1a”、“C1”、“D1a”、“D1b”、“D1c”、“E1”、“F1a”、“F1b”、“F1c”及“G1”标示的地段组成,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4号、第22818号、第22555号、第22556号、第22840号、第22866号、第22557号、第22558号、第22813号、第22559号、第22800号及第22560号。 三、承批公司透过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递交的申请书,请求将“C1”、“B1a”地段的一部分,以及位於该两幅地段之间的公共街道(松树街)互相合并,组成一幅单一地段,称为“C1”街区,并将“B1a”地段的剩余部分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纳入公产,以便在新地段与“B1”地段之间开辟一条街道。 四、提出该申请是基於需将承批公司与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转租合同的登记符合有关规定,该转租已透过载於álvaro Rodrigues 私人公证员第5簿册第68页的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公证契约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根据行政长官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所作的批示,已批准该转租及核准未来“C1”街区的转租预约合同。 五、该幅重新组成的土地,总面积为29,798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发出的第5251/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C”及“D”标示。 六、“A”、“B”及“C”地块组成一幅新地段(“C1”街区),该地段转为纳入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6号的整幅土地。 面积为15,286平方米的“A”地块,相当於在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的第1372/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C1”标示的地段,该地籍图为上述第28/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附件。 “B”地块连同“D”地块,面积分别为9,295及2,689平方米,相当於上述第1372/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1a”标示的地段,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5号。根据有关的转租临时登记,“B”地块转为纳入第22556号标示,而“D”地块则按照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的规定,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 尽管基於上述转租的规定,面积为2,528平方米的“C”地块在登记上已纳入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6号的土地,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但根据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规定,其将脱离公产而纳入私产,作为无主土地,并以租赁制度批给申请公司,以便组成一幅新地段,称为“C1”街区,面积为27,109平方米。 七、基此,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修改批给合同的拟本。根据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的声明书,合同拟本的规定及条件已获承批公司接纳。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公司。该公司透过由Paulina Y Alves dos Santos,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学校巷1号豪华阁大厦4字楼A座,及Ló Ioi Weng,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罗利老马路4至6号文德大厦17字楼B座,两人分别以澳门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修改批给合同拟本的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该等人士的身分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delino Correia核实。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 1)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由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4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并经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8/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改,总面积为117,272(拾壹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平方米,位於路环岛联生工业 邨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的批给作部分修改。该土地相等於附於上述第28/2003号批示、以字母“A1”、“B1”、“B1a”、“C1”、“D1a”、“D1b”、“D1c”、“E1”、“F1a”、“F1b”、“F1c”及“G1”标示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发出的第1372/1989号地籍图,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4号、第22818号、第22555号、第22556号、第22840号、第22866号、第22557号、第22558号、第22813号、第22559号、第22800号及第22560号的十二幅地段; 2)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以字母“D”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发出的第5251/1996号地籍图中,面积2,689(贰仟陆佰捌拾玖)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5号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公共街道; 3)将一幅面积2,528(贰仟伍佰贰拾捌)平方米,以字母“C”标示在上项所述地籍图中,位於松树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6号的地块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4)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上项所指一幅价值为 $2,528,000.00(澳门币贰佰伍拾贰万捌仟元整)的地块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 2. 上款4)项所指以字母“C”标示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发出的第5251/1996号地籍图中的地块,用作与以字母“A”及“B”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面积为15,286(壹万伍仟贰佰捌拾陆)平方米及9,295(玖仟贰佰玖拾伍)平方米,两者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6号的地块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总面积为27,109(贰万柒仟壹佰零玖)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第二条 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在第一条第1款2)项及3)项中所指以字母“C”及“D”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发出的第5251/1996号地籍图中,面积分别为2,528(贰仟伍佰贰拾捌)平方米及2,689(贰仟陆佰捌拾玖)平方米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将基建网络改道; 2)按照由乙方编制并经甲方核准的图则,进行以字母“A”、“B”及“C”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发出的第5251/1996号地籍图中的土地利用所需的一切基础建设工程; 3)对上款所指的建筑工程,乙方保证施工、选料及设备质量良好,并负责对该等工程由临时接收日起计两年内所出现的瑕疵,进行维修及更正。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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