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和续後数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废止由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9/SATOP/98号批示规范的合同。 二、宣告收回一幅面积53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位於澳门半岛木匠围,其上建有11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3762号的土地的利用权。其中面积43平方米,在本批示组成部分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第3519/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的土地,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而余下面积10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以字母“B”标示的土地,则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三、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85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桥梁前地,称为排角堆填区4号地段的土地。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440.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0/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吴利勳及其配偶张雪芳。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9/SATOP/98号批示,核准将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桥梁前地,称为排角堆填区4号地段,面积85平方米的土地出售予吴利勳,广东出生,及其配偶张雪芳,香港出生,两人均为中国籍,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居於澳门南湾大马路763号联邦大厦15字楼A。
二、根据由第79/SATOP/98号批示核准的合同第二条款的规定,上述土地的售价为澳门币422,271.00元,当中澳门币241,553.00元以现金缴付,而余额澳门币181,198.00元,透过交付位於澳门半岛木匠围的11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3762号,属完全所有权制度,以吴利勳及其配偶张雪芳名义登录,面积53平方米的楼宇,以实物支付。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街道准线,该土地用作纳入公产,故不具备建筑的可行性。
三、当签署买卖及代物清偿公证书时,财政局公证处发现木匠围11号楼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租借地,因为根据物业登记局发出的证明,该土地的田底权是以国家公钞局的名义登录於F17L册第103页第3400号。
四、基於财政局发现资料不一致及所作出的通知,土地工务运输局建议废止由第79/SATOP/98号批示核准的合同及批准归还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其上建有木匠围11号楼宇的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将一幅面积85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桥梁前地,称为排角堆填区4号地段的土地以租赁制度批予吴利勳,并须根
据财政局的资料,扣除利害关系人已经以现金缴付的部分溢价金及木匠围土地的价值。
五、该建议获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的批示同意。吴利勳及其配偶张雪芳透过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接纳合同的条件。
六、其上建有木匠围11号楼宇,面积53平方米的土地,以字母“A”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发出的第3519/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被不动产所占用的地块,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而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与丛庆北街21至21B号楼宇重叠,因此须纳入私产。
七、位於氹仔岛,邻近桥梁前地,称为排角堆填区4号地段的土地,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发出的第5346/1996号地籍图中定界。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吴利勳和张雪芳。两人透过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一、合同第八条款第3)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在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发出的第65/2005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2830),其副本存於本委员会的案卷内。
十二、合同第九条款第1款所述、相当於十二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已透过财政局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发出的第073/ARR/2005号凭单,以现金存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帐户(帐号001-800797-111-5)的方式缴付。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
1)废止由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9/SATOP/98号批示规范的合同。
2)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53(伍拾叁)平方米,价值为$ 96,052.00(澳门币玖万陆仟零伍拾贰元整),位於澳门半岛,其上建有木匠围11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3762号,并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第113959号,以字母“A”及“B”标示在本合同组成部份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发出的第3519/1991号地籍图上的土地的利用权归还甲方。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街道,而以字母“B”标示,价值为$ 18,123.00 (澳门币壹万捌仟壹佰贰拾叁元整)的地块则用作纳入私产。
3)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桥梁前地,称为排角填海区4地段,面积85(捌拾伍)平方米,标示在本合同组成部份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发出的第5346/1996号地籍图上,价值为$ 552,726.00(澳门币伍拾伍万贰仟柒佰贰拾陆元整),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5(伍)层高楼宇,其中1(壹)层为地库,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303平方米;2)商业:建筑面积144平方米。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缴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的工程施工期间,缴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 10.00(澳门币拾元整),总金额为$ 850.00(澳门币捌佰伍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数值计算:
(1)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0(澳门币伍元整);(2)商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50(澳门币柒元伍角)。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18(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核准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在本合同第一条款第2款所述的土地,并移走可能存在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物料。
2)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0(陆拾)日期限内,进行为移转第一条款第2款所述土地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的程序,包括在有关登记局进行物业登记。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有关工程完工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 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 552,726.00(澳门币伍拾伍万贰仟柒佰贰拾陆元整),其缴付方式如下:
1)$ 241,553.00(澳门币贰拾肆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整),按照第2003-88-900014-3号凭单,甲方已收取该款项,并向乙方发出清讫证明书;
2)$ 96,052.00(澳门币玖万陆仟零伍拾贰元整),透过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款第2款所述的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以实物缴付;
3)余款$ 215,121.00(澳门币贰拾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整)在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以现金一次性缴付。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 850.00(澳门币捌佰伍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年租的数值调整。
第十条款——转让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且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为保证建设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一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执行监督工作的行政当局部门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能有效地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该幅无带负担及被腾空的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2)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3)违反第十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4)不履行第六条款订定的义务。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四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五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