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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岛,昔日新了望台马路1号,邻近嘉乐庇总督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和续後数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d)项、第一百零七条及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岛,昔日新了望台马路1号,邻近嘉乐庇总督马路,经取整後面积为19,574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9819号的土地的批给。 二、根据对该地点所确定的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上款所述土地的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1,433平方米的地块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三、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为2,291平方米,毗邻第一款所述土地的地块,用作与该土地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总面积20,432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341.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0/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世纪豪园(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根据F7册第115页背页第6606号登录,世纪豪园(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爹利仙拿姑娘街11号雅华阁16字楼A,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3368(SO)号,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9,574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昔日新了望台马路1号,邻近嘉乐庇总督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2册第29页背页第19819号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该公司拟在上述土地及相邻一幅面积2,585平方米,能直接通往该地点的地块上兴建一幢封闭式管理的豪华住宅综合性楼宇,其内设有供分层建筑物所有人使用的休憩区及设施,故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递交重新利用的初步方案。 三、在收到民航局、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及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赞同意见後,根据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的批示,已核准继续进行修改上述土地批给合同的程序,并以租赁制度批出毗邻的地块。 四、在此情况下,承批公司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按照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筑计划,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正式申请更改已批给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给合同。根据该局局长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上述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在组成案卷後,已制定了修改上述批给的合同拟本。承批公司透过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有关合同。 六、批给标的之土地面积为21,865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317/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及“B1”标示。 七、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街道准线,将一幅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面积1,433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并批出一幅以字母“B1”标示,面积2,291平方米,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用作与已批给申请公司的“A1”地块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20,432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Guan Wei Qiu和Liang Dewei,两人均已婚,中国出生,居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46A号地下,以董事身分代表世纪豪园(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并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十一、合同第九条款1)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99/2005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52703),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二、合同第十条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大西洋银行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发出,其条款获批给实体接纳的第261/2005号银行担保缴付。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9,573.50(壹万玖仟伍佰柒拾叁点伍)平方米,取整数後为19,574(壹万玖仟伍佰柒拾肆)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昔日新了望台马路1号,邻近嘉乐庇总督马路,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317/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A2”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9819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第12848G号的土地的批给; 2)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1,433(壹仟肆佰叁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将脱离上项所指土地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公共街道; 3)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将一幅面积2,291(贰仟贰佰玖拾壹)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1”标示,未标示於物业登记局,并与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1”标示的地块相邻,价值为$ 19,269,064.00(澳门币壹仟玖佰贰拾陆万玖仟零陆拾肆元整)的地块批给乙方。 2. 上款所指的地块,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B1”标示,将以租赁制度进行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20,432(贰万零肆佰叁拾贰)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有效期为50(伍拾)年,由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以分层所有权制度兴建1(壹)组由6(陆)座塔楼组成的住宅楼宇群,其用途如下: 住宅:建筑面积 185,196平方米;停车场:建筑面积 53,265平方米;花园:面积 5,363平方米。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期间,缴付每平方米批给土地$ 20.00(澳门币贰拾元整),总金额为$ 408,640.00(澳门币肆拾万零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金额计算: (1)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澳门币拾元整);(2)停车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澳门币拾元整);(3)花园:面积每平方米$ 10.00(澳门币拾元整)。2.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工程计划及甲方审议该等计划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 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317/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B2”及“C”标示的地块,并移走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 根据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核准的第97A047号正式街道准线图的规定,进行以下工程: 1)建造在上款所述的地籍图中以字母“A2”及“B2”标示,与土地毗邻的公共街道;2)建造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的公共街道、了望台及有关基建设施;3)进行土地范围内现存斜坡之整治及加固工程,其工程范围包括一条深度为30米的地带;4)在室外面积,进行景观整治及保留现存之树木。3. 为执行上款1)、2)、3)及4)项所述工程,乙方须编制有关计划,并呈交甲方核准。 4. 对第二款1)及2)项所述的兴建工程,乙方保证优质施工和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及设备,并负责该等工程由临时验收当日起计两年内及第二款3)及4)项所述工程於土地批给期限内所出现的一切瑕疵,进行维修及更正。 第七条款——土地上的剩余物料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仅经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须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4. 倘违反本条款的规定,除必须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订定的赔偿外,并将科以下列罚款: ——首次违反:$ 20,000.00元至$ 50,000.00元;——第二次违反:$ 50,001.00元至$ 100,000.00元;——第三次违反:$ 100,001.00元至$ 200,000.00元;——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所订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 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为 $ 95,558,915.00(澳门币玖仟伍佰伍拾伍万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1)$ 32,000,000.00(澳门币叁仟贰佰万元整),在交回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有关接受本合同条件的声明书时缴付; 2)余款$ 63,558,915.00(澳门币陆仟叁佰伍拾伍万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计为$ 13,680,857.00(澳门币壹仟叁佰陆拾捌万零捌佰伍拾柒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 第十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证金,金额为$ 408,640.00(澳门币肆拾万零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十一条款——转让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缴交保证金$ 4,800,000.00(澳门币肆佰捌拾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之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二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2)当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时,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2)当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完成时,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3)四次或以上重复不履行第七条款订定的义务;4)不履行第六及第九条款订定的义务。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六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的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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