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厦、台山平民新邨A/B/C座、新城市花园第17座、濠江花园第3/4/5座、望厦平民新邨、北区临时房屋中心、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及佑汉顺利楼提供系统保养服务,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厦、台山平民新邨A/B/C座、新城市花园第17座、濠江花园第3/4/5座、望厦平民新邨、北区临时房屋中心、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及佑汉顺利楼系统保养服务合同,金额为$1,399,339.20(澳门币壹佰叁拾玖万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32,892.80 2006年 $ 466,4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