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濠江花园第3/4/5座、望厦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佑汉顺利楼及北区临时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洁服务,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濠江花园第3/4/5座、望厦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佑汉顺利楼及北区临时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洁服务合同,金额为$1,980,600.00(澳门币壹佰玖拾捌万零陆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320,400.00 2006年 $ 66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