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PAL亚洲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路氹城VU3.4公路北段改建的设计方案及VU4.1和VU3.3a公路包括雨水和污水网络的施工方案”的服务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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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