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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民政总署放弃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及无偿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岛消防局前地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五五年十月八日的第1:347号立法性法规,以无偿方式批予前Junta Local das Ilhas一幅面积1,342.50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修正为1,341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消防局前地的土地,用作兴建消防局及其附助设施。 二、该批给由前省立工务运输厅於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出的批给执照规范。 三、批给标的之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1册第31页背页第19568号,其利用权以民政总署名义登录於F7册第74页第6427号及田底权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登录於F7册第73页背页第6426号。 四、该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发出的第697/1989号地籍图中定界。 五、鉴於已在氹仔岛其他地点为消防局兴建一座新大楼,故该土地上兴建的设施已不再继续其用途,需变更土地的用途。因此,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根据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七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决议,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声明放弃上述土地的批给。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民政总署放弃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及无偿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岛消防局前地,面积1,341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9568号,价值为5,085,718.00(澳门币伍佰零捌万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整)的土地的批给。 二、鉴於上款所述的放弃,将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连同其上的建筑物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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