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474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七潭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4K册第281页第22766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第148/SATOP/90号批示规范,并经第64/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订。 二、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1,938平方米,毗邻上款所述土地的地块,用作与该土地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总面积5,412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132.04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7/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 Sociedade Hotelpor Hotelaria, Importa??o e
Exporta??o, Limitada。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的第148/SATOP/90号批示,并经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4/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订,对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七潭公路,面积3,474平方米,以租赁制度批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肥利喇亚美打大马路121号C/D地下,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1册第47页背页第4299号的Sociedade
Hotelpor Hotelaria, Importa??o e Exporta??o, Limitada用作兴建三幢各高十层,作住宅用途的综合性建筑物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
二、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4K册第281页第22766号,租赁批给以上述公司名义登录於F36K册第196页第9014号。
三、透过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呈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申请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更改土地的利用,以便按照递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初研方案,兴建三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各41层的楼宇。该初研方案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尤其是载於民航局赞同意见书上,楼宇的总高度必须低於海拔160米的要求。
四、鉴於有关地点都市规划的规定,并为进行上述工程,承批公司要求批出一幅面积1,938平方米,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的毗邻土地,以组成一幅总面积5,412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五、按照承批公司的陈述,由於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现时所使用的,设於拟兴建楼宇附近的雷达系统已经过时,其愿承担有关更换的费用。
六、因此,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声明书,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接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上述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717/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陈国荣,已婚,居於澳门白头马路2号1字楼C左边,以Sociedade
Hotelpor Hotelaria, Importa??o e Exporta??o, Limitada总经理身分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八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实。
十一、合同第三条a)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第6/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8218),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二、合同第十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财政局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043/ARR/2006号凭单,以现金存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帐户编号001-800797-111-5的方式提交。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
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邻近七潭公路,面积3,474(叁仟肆佰柒拾肆)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66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9014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717/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的土地的批给。上述地籍图附於本合同并作为其组成部份;
2)为履行都市规划的规定,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一幅面积1,938(壹仟玖佰叁拾捌)平方米,价值为$46,097,412.00(澳门币肆仟陆佰零玖万柒仟肆佰壹拾贰元整),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土地,该土地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并将并入上项所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66号的土地内。
2. 现批给土地的面积为5,412(伍仟肆佰壹拾贰)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以下简称为土地,其批给由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公布的第148/SATOP/90号批示,并经公布於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4/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的合同条款规范,且第三、第四、第六及第十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该楼宇由三座建於一4(肆)层高楼裙上,均为37(叁拾柒)层高,当中包括1(壹)层避火层的塔楼组成,其用途如下:
a)住宅:建筑面积63,727(不包括避火层)平方米;
b)停车场:建筑面积19,413平方米;
c)室外范围:面积3,714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以下年租;
a)在土地利用的施工期间,批出土地每平方米缴付$20.00(澳门币贰拾元整),总额为$108,240.00(澳门币拾万零捌仟贰佰肆拾元整);
b)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为:
i)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
ii)停车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
iii)室外范围:每平方米$10.00。
2. ......。
3. ......。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1. 根据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核准的第90A26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乙方独立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a)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717/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及“C”标示的土地,并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筑物及物料;
b)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面积658(陆佰伍拾捌)平方米的地块上建造行人道及种植树木;
c)执行土地范围内和其外围三十公尺阔环状地带现存斜坡之加固工程;
d)建造到达该地段的所有基建设施,包括水、电及渠网;
e)在甲方指定的位置,重新建造及安装新的仪器引导系统(IGS),并须负担有关新站/系统能完全运作的各项工作费用,例如天线平台、场地平整、供电、通道、保安围墙及闸门、新的设备房、有後备设计之空调、通讯设备的安装、接地保护/地网、防雷/电脉保护、拆除旧设备、拆除旧天线平台、後备零件、培训、测试工具及设备、飞行校验及与现有TCMS遥远监控之整合等,以便取代现有的系统,且乙方应在设备的采购合同内订明需提供充足的系统技术文件及培训名额予民航局、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及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并须按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适当的保险。
2. 乙方须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和其他实体的技术指引,制定本条款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图则。
3. 乙方保证对第一款b)及c)项所述建筑工程优质施工及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与设备,并须由该等工程被临时接收当日起计两年内,以及第一款e)项工程临时接收一年内,负责维修及更正所有可能出现的缺陷。
第十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方式缴付保证金 $108,240.00(澳门币拾万零捌仟贰佰肆拾元整)。
2. ......。
3. 应乙方要求及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财政局退还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
第二条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30(叁拾)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除须缴付由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公布的第148/SATOP/90号批示所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九条款及由公布於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4/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第二条订定的溢价金外,基於本次修改,乙方还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102,927,371.00(澳门币壹亿零贰佰玖拾贰万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整):
1)$35,000,0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余款$67,927,371.00(澳门币陆仟柒佰玖拾贰万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四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18,056,310.00(澳门币壹仟捌佰零伍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
第四条
仅在提交已全数缴付第三条订定的溢价金证明,以及遵守第六条款订定的义务後,方发出使用准照。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