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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732,200.00(澳门币柒拾叁万贰仟贰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09,200.00 2006 年 $ 52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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