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氹仔新码头填土及堤堰之第二後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氹仔新码头填土及堤堰之第二後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090,870.00(澳门币陆佰零玖万捌佰柒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000,000.00 2006 年 $ 5,090,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