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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仁伯爵综合医院及氹仔精神病院的清洁服务”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忠信清洁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综合医院及氹仔精神病院提供清洁服务,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忠信清洁管理”公司签订「仁伯爵综合医院及氹仔精神病院之清洁服务」合同,金额为$2,467,080.00(澳门币贰佰肆拾陆万柒仟零捌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11,180.00 2006年 $ 2,055,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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