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路氹城的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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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