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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判给中铁(澳门)有限公司执行「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铁(澳门)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85,186,797.00(澳门币壹亿捌仟伍佰壹拾捌万陆仟柒佰玖拾柒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80,000,000.00 2006 年 $ 105,186,7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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