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AE TEC——MO(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编制「氹仔松树尾停车场图则」工作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AE TEC——MO(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订立编制「氹仔松树尾停车场图则」工作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039,123.30(澳门币贰佰零叁万玖仟壹佰贰拾叁元叁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019,561.60 2006 年 $ 1,019,5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