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卢梁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之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卢梁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之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500,000.00(澳门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50,000.00 2006 年 $ 1,2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