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氹仔美副将马路扩阔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订立「氹仔美副将马路扩阔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9,396,822.00(澳门币玖佰叁拾玖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5,000,000.00 2006 年 $ 4,396,8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