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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氹仔新码头建造承包工程之技术援助和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提供“氹仔新码头建造承包工程之技术援助和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氹仔新码头建造承包工程之技术援助和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968,000.00(澳门币肆佰玖拾陆万捌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380,000.00 2006 年 $ 3,312,000.00 2007 年 $ 27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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