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振耀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氹仔隧道保养与维修及其相邻斜坡改善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振耀建筑有限公司订立「氹仔隧道保养与维修及其相邻斜坡改善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597,230.00(澳门币壹佰伍拾玖万柒仟贰佰叁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640,000.00 2006年 $ 957,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