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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Empresa de Constru??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执行「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Empresa de Constru??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订立「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5,662,070.00(澳门币伍仟伍佰陆拾陆万贰仟零柒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4,000,000.00 2006年 $ 21,662,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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