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向「济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至279号先进广场地下“AR/C”至“ZR/C”、一楼“A1”、二楼“A2”、三楼“A3”独立单位及地库第1至64号停车位予劳工事务局使用,租赁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济生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至279号先进广场地下“AR/C”至“ZR/C”、一楼“A1”、二楼“A2”、三楼“A3”独立单位及地库第1至64号停车位的租赁合同,金额为$34,100,000.00(澳门币叁仟肆佰壹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400,000.00 2006年 $ 6,600,000.00 2007年 $ 6,600,000.00 2008年 $ 6,600,000.00 2009年 $ 6,600,000.00 2010年 $ 3,3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