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厦、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园第17座提供管理及清洁服务,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厦、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园第17座管理及清洁服务合同,金额为$1,933,200.00(澳门币壹佰玖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288,800.00 2007年 $ 64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