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640平方米,位於路氹城,氹仔南部游艇码头,邻近西堤圆形地的土地的批给。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413.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2/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大中华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49/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对一幅位於路环与氹仔之间(路氹城),邻近西堤圆形地,面积38,363平方米,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大中华有限公司,用作兴建一个娱乐商业区及一个燃料供应站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上述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18字楼B、C及D座,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6943号。
二、批出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284/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A2”标示,有关地籍图附於上述合同内。
三、根据有关合同第三条款的规定,面积为36,640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标示的地段用作兴建一个娱乐商业区,而面积为1,723平方米,以字母“A2”标示的地段则用作兴建一个燃料供应站。
四、鉴於拟利用“A1”地段兴建一幢五星级酒店,承批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新的利用计划,并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递交修改图则。根据该局副局长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申请书,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批准按照已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计划,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六、在组成案卷後,制定了修改批给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递交的声明书,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明确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递交由Cheng
Kwee,已婚,居於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2808室及Chao de Almeida,
Jorge,已婚,居於澳门鲍斯高圆形地45-85号23字楼G,两人均以董事身分代表大中华有限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Célia
Silva Pereira核实。
十、合同第三条订定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发出的第37/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1699),其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批准更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640(叁万陆仟陆佰肆拾)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氹仔南部游艇码头,邻近西堤圆形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132号,批给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9881F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284/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标示的地段的利用及修改批给用途。该批给由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49/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2. 基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条款、第四条款、第十条款及第十一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284/1996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标示的地段,用作兴建一个娱乐综合体,按用途分配如下:
1) 五星级酒店:建筑面积101,403平方米;
2) 停车场:建筑面积18,377平方米;
3) 室外范围:面积14,443平方米。
2. ......。
3. ......。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的租金总金额为$1,900,935.00 (澳门币壹佰玖拾万零玖佰叁拾伍元整),分类如下:
1) 酒店面积:
101,403平方米x 15.00元/平方米 $1,521,045.00;
2) 燃料供应站面积:
1,723平方米x 30.00元/平方米 $51,690.00;
3) 停车场面积:
18,377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183,770.00;
4) 室外范围:
14,443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144,430.00。
2. ......。
第十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
$1,900,935.00(澳门币壹佰玖拾万零玖佰 叁拾伍元整)。
2. 。
3. 本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可应乙方申请,在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一条款——转让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的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
第二条
1. 土地的利用应在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的12(拾贰)个月内进行。
2. 上款所规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及甲方审议和核准全部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在不妨碍缴付第49/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所规范的合同第九条款订定的溢价金$21,600,000.00(澳门币贰仟壹佰陆拾万元整)情况下,乙方尚须基於本次修改,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281,554,050.00
(澳门币贰亿捌仟壹佰伍拾伍万肆仟零伍拾元整)。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