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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提供“氹仔新海关大楼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提供「氹仔新海关大楼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提供「氹仔新海关大楼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 $1,400,100.00 (澳门币壹佰肆拾万零壹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46,200.00 2007年 $ 75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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