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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创福豪庭”AC/V1、AC/V2和AC/V3共叁层的租赁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判给「大得利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创福豪庭」AC/V1、AC/V2和AC/V3共叁层给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大得利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创福豪庭」AC/V1、AC/V2和AC/V3共叁层的租赁合同,金额为$54,189,534.00(澳门币伍仟肆佰壹拾捌万玖仟伍佰叁拾肆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7,322,910.00 2007年 $ 17,574,984.00 2008年 $ 17,574,984.00 2009年 $ 11,716,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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