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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得胜花园(又称栢景)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得胜花园(又称栢景)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二、废止十二月九日第296/96/M号训令。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得胜花园(又称栢景)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第一条 使用之条件 一、为适用本规章之规定,位於士多纽拜斯大马路一大厦内,邻近得胜花园之多层停车场,以下称为“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是一个由大厦地下一部分、第一层及第二层地库组成的公众停车场。 二、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共设有171个车位,其中十个地下车位保留予本地区行政当局,其余车位向公众开放。 三、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的入口设於士多纽拜斯大马路及出口设於得胜马路。 四、除获被特许人特别许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车辆使用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 (一)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九座位者; (二)总重量超过3.5公吨者; (三)高度超过1.85公尺者; (四)重型摩托车、轻型摩托车及脚踏车; (五)载有可对停车场、任何使用者或对该停车场内停泊车辆的安全构成危险,尤其是运载有毒、不卫生或易燃物品的车辆; (六)产生之废气超过法定限度的车辆。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之驾驶者,应於相关月份之首三日内,前往该停车场的收费处,透过缴付有关费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之驾驶者,如无该停车场月票,应从设於入口处之自动装置取得进入停车场的普通票。 七、拟驶出停车场时,应透过位於出口处由操作员控制之自动装置缴付与泊车时间相应之费用,缴付後应立即将车辆驶离停车场。 八、遗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将需缴付最多相当於停泊车辆24小时之费用,且不妨碍罚款的缴纳。 九、每张月票仅可由已在多层停车场收费处登记之车辆使用。 十、倘遗失月票,驾驶者如有需要则应透过支付有关费用重新购买月票。 第二条 收费 一、使用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之收费方式如下: —— 普通票; —— 非专用车位月票。 二、被特许人发出之非专用车位月票之数量不得超过多层停车场向公众开放此类车位之50%,且至少有50%之车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开放。 三、使用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如下: —— 普通票,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澳门币3元; —— 非专用车位月票:澳门币10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费,可由行政长官应土地工务运输局之建议及听取被特许人之意见,以批示修改。 第三条 车辆之识别 持有非专用车位月票之驾驶者必须在其车辆上贴上由被特许人提供且式样经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之泊车许可,该泊车许可上须载有使用者之车辆、多层停车场、月票编号及相关月份之识别资料。 第四条 人员、记录、卫生、设备的安全及保养 一、在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服务之被特许人之人员,应穿着专有的制服及配戴识别证件,其式样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 二、有关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营运须作的纪录编制和存档工作,由被特许人负责。 三、得胜花园多层停车场的卫生及安全,以及现有设备的保养和使用,亦由被特许人负责。 第五条 准用 补充适用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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