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氹仔中葡学校及社工局综合服务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氹仔中葡学校及社工局综合服务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5,022,996.00(澳门币陆仟伍佰零贰万贰仟玖佰玖拾陆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5,000,000.00 2007年 $ 10,022,9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