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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路氹城连贯公路东侧区域填土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路氹城连贯公路东侧区域填土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 ———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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