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幅位於氹仔岛菜园路附近,总面积2,534平方米的土地上,已重建“嘉模精神病医疗大楼”,该土地由面积分别为 2,190平方米、13平方米及331平方米的地块“A”、“B”及“C”所组成。 二、以字母“A”及“C”标示的地块登记於物业登记局B48册第163页第21324号*,并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登录於G45册第110页背页第53937号,但“B”地块则未有标示,属无主土地。 * 已更改 - 请查阅:更正 三、鉴於需要将“B”地块与“A”及“C”地块归并,故现将该地块纳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基於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氹仔岛菜园路附近,面积331平方米及价值为$ 2,400,000.00(澳门币贰佰肆拾万元整),其上建有一座称为“嘉模精神病医疗大楼”的建筑物,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发出的第1061/1989号地籍图中的无主土地纳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上指地籍图为本批示之附件,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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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