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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邻近亚利雅架前地(昔日为美副将马路),用作兴建一间三星级酒店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92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亚利雅架前地(昔日为美副将马路),用作兴建一间三星级酒店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受第43/SATOP/93号批示规范,并经第90/SATOP/95号批示和第60/SATOP/98号批示修订。 二、为符合该地点既定的城市规划条件,在是次修改中,批出两幅面积分别为337平方米和45平方米的地块,将其与上款所述的土地合并,组成一幅面积2,274平方米的土地。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187.04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1/2004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 格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759号5字楼,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4216(SO)号的格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92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亚利雅架前地(昔日为美副将马路)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该土地标示在物业登记局B16K册第57页第22351号及以该公司的名义登录於F11K册第117页第2557号。 二、上述的批给由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43/SATOP/93号批示所规范的合同约束,该批示经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90/SATOP/95号批示及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0/SATOP/98号批示作出修改。 三、根据批给合同第三条款,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十七层高,作三星级酒店和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四、由於经济衰退和承批公司其公司资金的内部问题,利用工程停顿了差不多六年。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申请许可重新施工,并因更改标的内的土地面积和边界,於随後进行有关修改批给合同的手续。 五、为此,发出新的工程准照,工程现已竣工,并已开展修改批给的程序。申请公司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的声明书内,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 六、根据本合同修订本,以租赁制度批出两幅面积分别为337平方米及45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出的第840/1989号地籍图上分别以字母“B”和“C”标的地块,以便与一幅已批出的土地合并。该土地的面积改为2,274平方米,其边界及四至列明於上述的地籍图内。 七、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为标示在物业登记局B37册第2页背页第13724号楼宇的组成部分,而以字母“C”标示的地块,则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涂晓平,已婚,居於中国深圳蛇口怡庭园10D,以格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身分签署的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十一、由第43/SATOP/93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九条款订定的溢价金及由第60/SATOP/98号批示规范的经修改批给合同第四条订定的溢价金,已全数缴付。 十二、合同第三条所述,因是次修改批给而应缴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在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发出的第111/2004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56183),其副本存於有关的案卷内。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核准: 1). 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92(壹仟捌佰玖拾贰)平方米,位於氹仔邻近亚利雅架圆形地(昔日为美副将马路),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出的第84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A2”标示,并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22351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557号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由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43/SATOP/93号批示作出规范,并经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90/SATOP/95号批示及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0/SATOP/98号批示作出修改; 2). 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337(叁佰叁拾柒)平方米,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的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并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13724号的地块及另一幅面积45(肆拾伍)平方米,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的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尚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地块,以便与上款所述的土地合并,该等地块的总价值为$741,889.00 (澳门币柒拾肆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正)。 2. 基於上款所述,批出土地现时的面积为2,274(贰仟贰佰柒拾肆)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及“C”标示,以下简称为土地,上指土地批给合同内的第三条款、第四条款、第六条款及第十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17(拾柒)层高,包括一层避火层的三星级酒店。 2. 上款所述的楼宇用途如下: 三星级酒店:建筑面积17,430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层); 停车场:建筑面积2,049平方米; 室外范围:面积365平方米。 3. 面积271平方米、於上述第840/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的地块,在地面层的部分必须向後退缩,并作为车辆及行人自由通行之用。 4. ...... 5. ...... 第四条款—— 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年租如下: 1)在土地进行利用工程期间,缴付$ 68,220.00(澳门币陆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正),即相等於批出土地每平方米$ 30.00(澳门币叁拾元正); 2)在土地利用竣工後,缴付$ 285,590.00(澳门币贰拾捌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正),按以下分类计算: (1)酒店面积: 17,430平方米x $ 15.00/平方米 $261,450.00; (2)停车场面积: 2,049平方米x $ 10.00/平方米 $20,490.00; (3)室外范围: 365平方米x $ 10.00/平方米 $3,650.00。 3) 第三条款所指面积在有权限机关为发出使用准照所作的实地验查时可作修改,而租金总额亦随之修改。 4)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款—— 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以下特别负担: 1)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出的第840/199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的地面层必须向後退缩的部分建造基础建设及花槽; 2)在土地界定范围内的现存斜坡进行整治及加固工程,包括周围三十米阔的范围。 2. 为施行上款所述的工程,由乙方制定的一切图则须获甲方核准。 第十条款—— 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银行担保书方式缴交调整後的保证金$ 68,220.00(澳门币陆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正)。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二条 土地的利用期限为6(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第三条 在不妨碍乙方缴付第43/SATOP/93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九条款所定的$4,109,533.00(澳门币肆佰壹拾万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正)及第60/SATOP/98号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第四条所定的$7,744,152.00(澳门币柒佰柒拾肆万肆仟壹佰伍拾贰元正)的情况下,基於是次修改,乙方须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接纳本合同条件的期限内缴付$741,889.00(澳门币柒拾肆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正)。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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